2.
本院於114年12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652地號土地上有 門牌號碼義民路三段506巷
3.
9號建物、磚瓦屋、鐵皮倉庫及空地, 另有一白色屋頂之建物,因無法靠近而無從知悉有無門牌,上開建物均非本件 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據鑑價報告指出本件拍賣土地無直接臨路。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6.
依下寮段65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地上建物建號共1棟,經 查係同段127建號建物,此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0.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 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1.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