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1339-5地號其上有門牌新埔鎮義民路二 段491巷80弄185號(鉅鹿堂)坐落,另有部分土地位於門牌183號房屋後方,目視 無法確認是否占用,其餘為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 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 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7.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 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 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