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5年7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 地上有無門牌房屋占用,本筆土地附近有義民路二段530巷66弄155號房屋,本 件土地之實際位置及範圍以實測為準,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 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土地上是否尚有其他地上物等占用及占用權源為 何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三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尚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