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300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雜林、道路,另債權人查報有 種植作物之木架;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 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就其共有關係 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 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情形,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 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以上情形如有爭議須訴訟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標的有無經協議價購或徵收等情事不明,請由應買人自行與相關單位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