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本件乙標土地多為雜草樹林,且未鄰路,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查看, 故本件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投標人或應買人仍 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 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3.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8.
,該6筆土地 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 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 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