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3月6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三筆土地相連,1508地號土 地上有土地公廟;1509地號土地上有大型墳墓一座;1510地號土地為雜樹林。 上開土地公廟與墳墓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 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標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 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 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他標即停 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