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6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03地號土 地上有二棟無門牌之磚造建物,一間半倒、一間室內堆放雜物,其餘土地均為 雜樹林,上開房屋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均非本件拍賣範圍,而本 標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他標即停止拍賣, 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