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341地號土地 均為雜樹林,1376地號上部分種有果樹(香蕉),部分為菜園,上開果樹與作物 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因本標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 議。 六、本標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 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 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7.
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他標即停 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