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5聖20510甲

新竹縣新埔鎮太平段66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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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3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26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5
保證金:
7
總坪數:
96.1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96.1 坪
總現值:
44.5 萬
拍後增值:
9.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新埔鎮 太平段 664地號,面積 1,906 m2,持分 1/6,3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法院筆錄 (15)
2.
本件甲標土地:
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甲標664地號、乙標648地號、丙標66 1地號、丁標657地號等4筆土地,均無路可達,眺望觀之為雜木林。
4.
因本件甲標土地多為雜草樹林,且未鄰路,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查看, 故本件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投標人或應買人仍 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 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甲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甲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己標等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 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12.
本件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 分別為林業用地
13.
及農牧用地
14.
,該6筆土地 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 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6.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新埔鎮 太平段 664地號
1,906 m2 × (1/6) × 1,400 元 - 35 萬元
= 9.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26
1拍 不點交
273 坪 / 95 萬
2026/8/26
1拍 不點交
78.8 坪 / 28 萬
2026/8/26
1拍 不點交
221 坪 / 77 萬
2026/8/26
1拍 不點交
23 坪 / 15 萬
2026/8/26
1拍 不點交
35 坪 / 30 萬
2026/9/4
1拍 點交
138.4 坪 / 1,620 萬
2026/8/11
1拍 不點交
1,817.8 坪 / 1,367.1 萬
2026/8/20
1拍 不點交
365.8 坪 / 179 萬
2026/8/4
2拍 不點交
1.7 坪 / 28 萬
2026/8/4
2拍 不點交
5.1 坪 / 75.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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