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甲標664地號、乙標648地號、丙標66 1地號、丁標657地號等4筆土地,均無路可達,眺望觀之為雜木林。
4.
因本件甲標土地多為雜草樹林,且未鄰路,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查看, 故本件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投標人或應買人仍 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 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甲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甲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己標等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 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12.
本件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 分別為林業用地
14.
,該6筆土地 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 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6.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