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3月6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338地號土地相連,依空照圖 所示有門牌號碼新竹縣新埔鎮大平窩
4.
90-1號建物座落,惟現場只見三合院,未見新竹縣新 埔鎮大平窩90-1號建物,另其餘土地部分為空地及雜樹林。而1342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及雜樹 林,部分為道路。嗣本院115年4月16日現場會測三合院即暫編67建號建物,據債務人蔡翔安 稱,暫編67建號建物為翻新後之三合院,為伊與親族共有,該建物無人居住,內供奉祖先牌 位,過年過節讓家族親人祭祀,而新埔鎮大平窩90-1號建物已倒塌不存在,暫編67建號建物旁 尚存紅磚造舊三合院右半側,亦為債務人與家族親人所共有。以上之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而本件不動產均 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9.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暫編6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 登記,並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債務人、債權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部分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 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 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
12.
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他標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1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 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