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5君5886甲

新竹縣新埔鎮大平窩90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84.5萬
  • 19 點閱
  • 0 列管
  • 2026/9/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11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平房
總底價:
184.5萬
保證金:
36.9萬
總坪數:
7.3坪
坪單價:
25.2萬/坪
持分地坪:
128 坪
公告建坪:
7.3 坪
總現值:
75.5 萬
拍後增值:
-5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主建坪:
7.3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1層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新竹縣 新埔鎮 北平段 1336地號,面積 3,244.5 m2,持分 1/12,56.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竹縣 新埔鎮 北平段 1337地號,面積 423 m2,持分 1/12,48.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3.
新竹縣 新埔鎮 北平段 1338地號,面積 466 m2,持分 1/12,8.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4.
新竹縣 新埔鎮 北平段 1342地號,面積 945.4 m2,持分 1/12,1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建物 (1)
1.
新竹縣新埔鎮大平窩90號,建號 暫編67,持分 1/12,54 萬
1層:290.74合計:290.74 及一切附屬建物 (住家用、磚造、1層)
法院筆錄 (14)
2.
本院115年3月6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338地號土地相連,依空照圖 所示有門牌號碼新竹縣新埔鎮大平窩
4.
90-1號建物座落,惟現場只見三合院,未見新竹縣新 埔鎮大平窩90-1號建物,另其餘土地部分為空地及雜樹林。而1342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及雜樹 林,部分為道路。嗣本院115年4月16日現場會測三合院即暫編67建號建物,據債務人蔡翔安 稱,暫編67建號建物為翻新後之三合院,為伊與親族共有,該建物無人居住,內供奉祖先牌 位,過年過節讓家族親人祭祀,而新埔鎮大平窩90-1號建物已倒塌不存在,暫編67建號建物旁 尚存紅磚造舊三合院右半側,亦為債務人與家族親人所共有。以上之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而本件不動產均 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優先承買權:
9.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暫編6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 登記,並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債務人、債權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部分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 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 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
12.
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他標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1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 注意之。
土地增值 (4)
1.
新竹縣 新埔鎮 北平段 1336地號
3,244.5 m2 × (1/12) × 1,400 元 - 56.9 萬元
= -19萬元
2.
新竹縣 新埔鎮 北平段 1337地號
423 m2 × (1/12) × 6,000 元 - 48.2 萬元
= -27.1萬元
3.
新竹縣 新埔鎮 北平段 1338地號
466 m2 × (1/12) × 1,400 元 - 8.4 萬元
= -3萬元
4.
新竹縣 新埔鎮 北平段 1342地號
945.4 m2 × (1/12) × 1,400 元 - 17 萬元
= -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11
1拍 不點交
83.4 坪 / 59.5 萬
2026/11/11
1拍 不點交
42.2 坪 / 29.2 萬
2026/10/21
1拍 不點交
22.3 坪 / 42.4 萬
2026/10/21
1拍 不點交
97.1 坪 / 181 萬
2026/10/21
1拍 不點交
1.8 坪 / 3.4 萬
2026/11/11
1拍 不點交
25 坪 / 97 萬
2026/10/23
2拍 不點交
104.6 坪 / 88.8 萬
2026/10/21
3拍 不點交
96.1 坪 / 25.3 萬
2026/10/21
3拍 不點交
273 坪 / 68.6 萬
2026/10/21
3拍 不點交
78.8 坪 / 20.2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新竹縣新埔鎮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