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系爭土地為田地,另其上並有門牌新埔 鎮義民路二段630巷9號三合院建物及一老舊磚屋坐落,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 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 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