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2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60地號土地自義 民路三段156巷79弄10號處遠眺,為雜林及竹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據鑑價 報告指出本件拍賣土地無直接臨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5.
依燒炭窩段86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基 地坐落:新埔鎮燒炭窩段716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燒炭 窩段68建號建築基地地號」,依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10日北地所登 字第1142201299號函稱該農舍指燒炭窩段68建號。另燒炭窩段68建號非債務人 所有、亦非本案拍賣範圍,無須與本件拍賣燒炭窩段860地號土地併同移轉。
9.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 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二燒炭窩段68建號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立法意 旨(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釋參照)。
12.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