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另據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占用情形,為債務人自 住,惟依債權人提出與債務人簽具之金錢借貸契約書記載,該屋租賃於他人,預計於113年8月1 日到期,到期後每年租約一年一次,而債權人未就租賃情形是否到期等提出文件釋明,是本件 標的之占用情形並非明確,拍定後不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