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6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6 01地號土地有部分被「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22之8號」房屋、「新竹市東大 路三段556巷22之9號」房屋、「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22之10號」房屋占用, 部分土地則為前開三棟房屋前之道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 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9.
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 26 條之2 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到院,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
11.
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 載本件601地號土地屬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103/09/
12.
,土地使 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道路用地,且於備註載明「公共設施用地尚 未取得者,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有關本件601地號土地之使用管制/限制及使 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