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6.23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水稻 田,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收取權人不明,且非屬本件 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與收取權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 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土地有 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若符合土地 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 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 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3.
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未臨路,又依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書之記載,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