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應門之外傭表示其負責照顧阿嬤,平 常是老闆與兒子媳婦及阿嬤同住於此,但老闆名字為何及房屋現況均不知等語;另據到場之地 政人員表示本件999-1地號土地為新竹市港北一街25號房屋之基地、同段999地號為社區「青玉 ?」之走道車道、同段999-11地號土地係社區圍牆,此部分仍應以實測為準等語。嗣債權人具 狀陳報表示本件建物係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目前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等語。以上等情,本 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 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之一種住宅 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 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 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9.
999-11及99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有記載: 「(一般註記事項)新竹市北區港北自辦市地重劃、(權狀註記事項)(部分使用)..建號之建築基 地地號」等註記。以上之情,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先行向相關機關探 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 人注意。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 稅。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詢訴訟輔導科(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