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下同)87年6月1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查封土地上目前種植水?,惟不知係何人種植,查封土地附近有一瓦房 是否占用查封土地不明等語。嗣經本院於113年9月18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 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359地號土地目視所及為雜林;358地號土地上有 門牌西濱路一段61巷150號鐵皮建物、同巷152號建物、稅籍號碼32526磚造建物 (未掛門牌)、磚造(未掛門牌)及屋頂大部分損壞建物(未掛門牌)及私人道路使 用,其餘土地為雜草樹等語。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於現場指界時,目視358 地號土地上有單層獨立家屋四棟,除其中一棟組合式建物(門牌新竹市西濱路一 段61巷150號)有人居住使用外,其餘建物似已廢棄其至頹圮,現場及鄰近未見 有住戶可探詢各建物使用情形、所有權及使用土地權源等語。以上等情,本院 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 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 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 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 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 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3.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為土地使用分 區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 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 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 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 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