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5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新竹市香山區港南一街110號(下稱110號建 物)住戶康○○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係由其和家人居住使用,而本件拍賣建物2樓 部分需藉由110號建物屋內之樓梯始得到達,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本件拍賣建 物及110號建物坐落其上。110號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嗣本院於114年6月26日赴現場會測查封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暫 編716建號)時,據110號建物住戶康○○稱本件拍賣建物
3.
2樓係由其和家人無償使用,而債 務人未居住於此建物,另察看本件拍賣建物1樓門前有搭建雨遮,1樓部分僅有1窗戶、無樓梯通 往2樓,無從知悉2樓使用狀況。本院復於114年11月25日赴現場調查房屋使用現況,經詢110號 建物住戶本件拍賣建物及110號建物
4.
2樓是否相通,其均稱不清楚,僅稱本件拍賣建物2樓部 分需藉由110號建物屋內之樓梯始得到達,債權人則稱前次執行進入屋內察看,本件拍賣建物及 110號建物1樓間有牆壁阻隔、沒有門可相通。
6.
2樓間是否相通?是否各自有可得明確標識範圍或界線?本院已 盡力調查仍無明確結果,投標人請自行考量此情,且拍賣範圍「不」及於110號建物。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11.
暫編71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拍賣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之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土地及建物間使用關係簡化,如土 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2宗標的一併承買。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土地及建 物間使用關係簡化,如建物所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2宗標的一併承買。
13.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1013地號土地一般註記事項註記「新竹市香山區港南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依地政機關函文告知本件拍賣1013地號土地依據新竹市政府100年1月7日府地 用字第1000002617號函核准分區及用地變更,「限依新竹市香山區港南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開發 計畫作為住宅使用」,相關土地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