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自住,有機車位,管理費季繳。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2.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又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 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 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 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 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