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號房 屋坐落,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 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 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5.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依前案鑑定報告為新竹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惟 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 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 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