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2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其及其親屬自住。嗣本院於 115年2月3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752建號),地政人員表示本件建物前院及建物側 邊為增建結構。另前案(本院111司執49679號)執行時,進入屋內察看多處牆壁有壁癌情形。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7.
增建部分即暫編75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