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位於門牌中山路640巷15弄1號房屋 及其他建物之夾縫空地,土地呈狹長型,上開建物有無占用須以實測為準,以 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以占用現況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依鑑定報告為變更新竹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第一種 住宅區,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 事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 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