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8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618地號土地位於新竹市中華路四段之白宮山莊社區內之巷道路地;682地 號土地則為雜樹林。本院復於115年5月7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 人員指界稱:618地號土地為新竹市中華路四段411巷5弄道路路地、682地號土 地則為新竹市中華路四段411巷11弄道路路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 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及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 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現均係供作道路使用,故拍定均後 不點交。
4.
2標、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 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61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682地號土 地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9.
682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