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5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0-2地號為門 牌號碼「虎林街185巷11號」四層樓房屋之坐落基地,150地號為旁邊之巷道。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 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 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 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 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 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 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 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 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150地號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150-2地號其上有建物,拍定後亦不點交。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 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 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