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48-1地號 為門牌號碼「虎林街185巷11號」房屋前面之空地,有雜草。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 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 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 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 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 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 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 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148地號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148-1地號,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 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 則投標無效。
9.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10.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