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 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有臨路,部分為多棟 磚造瓦頂平房建物坐落,部分為水泥空地。又依本院95執全字第661號假扣押查 封筆錄所載:拍賣之土地有磚造瓦頂平房建物多間,部分為空地(雜草)。土地上 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土地拍 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7.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 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 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