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8月2日現場指界時,267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61526之東方約25公 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269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 號461526之東北方約35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 物;355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461122之西方約2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 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35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崁子腳28-5號建物之 西北方約3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365地號土 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崁子腳28-5號建物之西方約1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 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36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崁子腳28-5號建物 東方之貨櫃屋上約1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優先承買權:甲、乙標: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
6.
甲、乙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4年6月20日至114年9月19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