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第三人方○峰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並稱被繼承人方俊雄係於屋內自 然死亡,另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建物含有一平面車位,現出租他人使用中。又上開建物借 用關係業經本院依法除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3.
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移轉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