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如132890

臺南市南化區中坑段385-1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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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5/21 ~ 2025/08/2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2.4
保證金:
20.5
總坪數:
762.6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762.6 坪
總現值:
93.3 萬
拍後增值:
-9.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南化區 中坑段 385-1地號,面積 7,071 m2,持分 33597/191340,44.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南化區 中坑段 385-2地號,面積 7,287 m2,持分 33597/191340,57.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4/8,總底價 160萬,保證金 32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5/4/29,總底價 128萬,保證金 25.6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3拍,2025/5/20,總底價 102.4萬,保證金 20.5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位置,編號1土地為未臨路雜草雜樹 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門牌建物及鐵皮建物。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編號1土地種 植果樹、東北側有一灌溉水池。編號2土地上種植果樹,部分產業道路,另有一 未保存登記建物。前述地上物、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3.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 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南化區 中坑段 385-1地號
7,071 m2 × (33597/191340) × 370 元 - 44.8 萬元
= 1.1萬元
2.
臺南市 南化區 中坑段 385-2地號
7,287 m2 × (33597/191340) × 370 元 - 57.6 萬元
= -10.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4
2拍 不點交
939.3 坪 / 112 萬
2025/7/8
3拍 不點交
302.5 坪 / 32.4 萬
2025/6/17
特拍 不點交
236.6 坪 / 199.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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