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9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112-
2.
112-21地號土地,債務人不 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假扣押之土地均為山坡地,其上均為雜林;本院另 於103年6月19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115-5地號土地,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假扣押之土地無路可達,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本院復於113年11月8 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均無路可達,115 -5地號土地位於過雲山莊後方,112-
3.
112-21地號土地則為山坡地,目視所及 均為雜木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 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 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 均不點交。
5.
115-5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112-21地號土地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六、112-
7.
115-5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 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 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8.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