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執行筆錄、估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稱562─
4.
562─99地號土地相連,562─14地號土地上坐落
5.
401─2建號建物,建物二樓、三樓內部與門牌和平街56巷37號建物相通,無再增建,現場隔為多個小房間出租,房屋內部潮濕陰暗、凌亂;據在場承租人稱其向債務人之家屬承租,租期四年,每月租金新臺幣3500元;債權人代理人稱房屋目前出租中,僅就債務人不動產持分執行。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拍賣之401─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