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30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中平村6鄰中平85之19號)。
3.
113年9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30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中平村6鄰中平85之19號);308地號土地為巷道。
4.
據鑑價報告記載:302地號土地現況為三層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一部分坐落;308地號土地現況為巷道使用。
5.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法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7.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9.
拍賣之30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