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8月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部分空地、部分果樹、部分植栽、 部分本件建物坐落基地。建物內部佈滿雜物。
2.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4.
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
7.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暫編第141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1.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
12.
本件建物係農舍,其建物所有權應與其坐落基地一併移轉於同一人,且應買人應符合無 自用農舍條件,並應將
13.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4.
申請人 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5.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附 於投標書,始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