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7月1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99地號上有建物(門牌為232-2 號)、其餘為雜草地,建物上方有放置鴿舍,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繼承人徐先生在場 稱:建物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請應買人注意。
2.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899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694建號建物無抵押權設定。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6.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 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 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7.
本件暫編69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