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5月27日現場查封時,楊姓共有人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有增建。另依 查封筆錄所載,建物有部分壁癌情形。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現況為住家使用(屋內牆壁有壁癌),本件802地號土地現況地上為數 棟建物及空地。
4.
141建號建物外,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 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 本件802地號土地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無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暫編第14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 注意。
8.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