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明,編號1土地為雜樹林,編號2土地部分上有建物坐落(門牌:內庄67號),部分上有種植果樹,部分為雜草、雜樹林,編號3土地部分上有建物坐落(門牌:睦光65之3號),部分上有鐵皮建物,部分上有種植果樹,部分為雜草,編號4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睦光65之4號),編號5土地為雜草空地。據鑑定報告書所載,編號1土地未臨路,為雜木竹林,編號2土地為果園,部分上有種植果樹,部分為雜草空地,編號3~5土地部分上有數棟建物,部分上有種植果樹,部分為雜草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3.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六、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5.
5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6.
編號1~5土地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