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土地使用分區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為農舍,土地及建物需移轉登記與同一人所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於投標時檢具:
4.
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5.
應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6.
應買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附於投標書,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151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且若是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9.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7年11月14日字第400號)」、「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7年11月14日字第400─2號)」,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限制。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