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有一門牌號碼新園鄉港乾村港乾路112-2號建物坐落其上,占有權 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均不在本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備註:本件拍賣標的其上之房屋(門牌:港墘村港墘 路112-2號)與拍賣之土地原同屬於債務人所有,嗣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69 16號拍賣,由第三人得標買受,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 限內,基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有租賃關係,房屋所有權人對拍賣之土 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六、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請 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限制。
5.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