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土地使用分區係新園都市計畫(64年2月25日)範圍,
7.
301地號土地均係住宅區;293地號係道路用地,符合依法應予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47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 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 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 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