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121地號土地及83建號建物(含暫711建號增建部分)之應有部分,其中拍賣之83 建號及暫711建號增建部分坐落於121地號土地上外,121地號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之鐵皮建物及 棚架,部分土地為屋前庭院空地及屋後之空地,屋後空地有堆放雜物,土地及建物由共有人居 住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上開第三人之鐵皮建物、棚架及雜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 人與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12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法定空地面積4433.6平方公 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等,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暫71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雖非耕 地,惟坐落於土地上之83建號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為「農舍」,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本件是否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農舍之證明文 件。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含暫711建號增建部分)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 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前開優先 購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次序如下:
11.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 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 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