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居住使用。 2.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且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7.
本件僅拍賣暫274建號建物,該建物坐落之219地號、220地號及221地號土地均係第三人分 別所有且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至於拍定後拍定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基地 範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 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 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