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新園鄉中興段78號地號土地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筆土地除部分面積上蓋有本次合併拍賣之暫編3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無門牌),另有部分面積為屋後空地。又前開暫編3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前經債權人具狀陳報現由第三人何美雲向第三人楊啟復承租使用,租期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8年7月31日止,惟暫編3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業於91年4月29日經本院以91年度執全字第523號案件假扣押查封在案,故第三人何美雲之占有是查封後之占有,本件拍定後除暫編3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及未保存登記建物基地坐落範圍內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零柒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土地使用分區係烏龍地區都市計畫68年7月5日住宅區。六、本件拍賣標的暫編3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