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之建物坐落,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8.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登記謄本中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有「法定空地 面積313.2平方公尺」,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