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之149地號土地現係雜草空地、149-2地號及149-3地號土地現均係道 路即舊公路78巷。 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 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係: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丙)。
3.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 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 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