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休耕中,其上有水 井。土地上之水井,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是否坐落拍賣土地上。水井依法為土地 之一部分,亦在拍賣之範圍(惟,水井之「抽水設備」非本件拍賣之範圍 內)。又依雲林縣元長鄉公所函覆:拍賣之土地,於民國98-113年間第
2.
2期作 皆由徐OO(非本件債務人)申報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領取獎勵金等。本件僅拍賣土 地,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 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 交。
4.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9.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