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臨路,現種稻,其上有一座水井。債權人代理 人稱,該土地由債務人家人耕作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惟經雲林縣元長鄉公 所函文所載,上開土地有現任耕作人蔡O香,並經該土地承租人蔡O香具狀陳報租賃期間自99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租金每年新台幣1萬元整,土地 上之水井係由承租人出錢打造等語。水井依法為土地之一部分,亦在拍賣之範 圍(惟,水井之「抽水設備」等非本件拍賣之範圍內)。本件僅拍賣土地,土 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 權利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上之工作物、抽水 設備等,倘拍定後有權利人主張權利,其相關法律爭議應由拍定人(買受人) 自行處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若土地確係由承租人蔡O香租賃使用,租期屆滿,且亦未有其他承租人主張 占有使用權利,則土地拍定後水井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土地依現況點交。
6.
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 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 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 先承買權。 三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 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四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8.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