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02─1地號土地上有整排荒廢之小木屋,部分為空地;1004地號土地為空地,長雜草;
3.
1009地號土地臨路,土地上有寶生禪寺等其餘建物大多已荒廢。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使用上開土地,因無人照看,隨人進出。另據前案拍告公告所載:「拍賣之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坐落,其上建物有寶生禪寺及保證責任雲林縣草本自然植物生產合作社等使用,部分為雜樹,部分為空地。據前次拍賣公告,據債務人稱:拍賣之土地於94年抵押權設定前即無償借給寶生禪寺使用,其上主要建物皆由寶生禪寺於抵押權設定前向信徒募款興建。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且第三人於查封前即已有權占有本次拍賣之土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且第三人於查封前即已有權占有本次拍賣之土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8.
1009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0.
1009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公司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鄰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時,得標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2.
其他事項:依雲林縣元長鄉公所函覆,本件拍賣之1008地號土地,經查已有農舍建築許可之記錄,(使用執照字號:
13.
元營使字第061號),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