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25建號建物坐落於830地號土地上,外部磁磚部分有剝落之情形,土地上則部 分有種植短期作物。據債務人家屬陳稱:目前建物及土地均係由債務人父母居住使用,債務人 僅有時會回家探望。查第三人於查封前即占有使用本件拍賣之建物及土地,且非債務人之占有 輔助人,是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8.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 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 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建物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 舍條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 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差額賠償責任。
10.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11.
125建號建物為11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 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