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37地號 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柑?48號建物東南方約545公尺處,現況為雜木 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且無路可達。450-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約12 5公尺處,部分臨路,現況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土地使用分區均 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惟現 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 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
6.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六、無抵押權登記。
7.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