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大湖19號房屋為中心,土地位於東南方240公尺處,其上有雜木 林,另有平溪區大湖19之3號鐵皮屋座落,查無相關房屋稅籍資料料。本件 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均無三 七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 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2月12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239523號函略 載:經系統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 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請 自行再為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 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 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 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 意。